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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合理的当事人异议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事后救济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各种处理结果,宜设置相应的当事人异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事后救济。人民法院采纳逾期证据的裁决一般是当庭作出,在方式上可采用口头决定或决定书的形式。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笔者认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较为合适。

设置合理的当事人异议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事后救济措施

依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作出如下处理:证据被采纳;证据被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证据不被采纳即证据失权。针对各种处理结果,宜设置相应的当事人异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事后救济。

人民法院采纳逾期证据的裁决一般是当庭作出,在方式上可采用口头决定或决定书的形式。由于对方当事人有阻断该证据进入法庭质证、辩论阶段的紧迫性,故宜要求其当庭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由该审判组织作出最终决定。

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可视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对训诫、罚款的惩戒措施可参照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由于训诫的惩罚力度较低,设置单独的异议程序,将会导致程序的复杂化,故不存在这一必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如果允许当事人就罚款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举证时限制度在防止诉讼拖延方面的价值目标就无法实现。故笔者认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较为合适。原法院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可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也可指定其他法官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www.xing528.com)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驳回提出之裁判,无论系以独立之裁定,或于终局判决之理由中为之,均无不可。其以裁定驳回提出者,因该裁定系诉讼指挥之裁判,不得独立对之抗告。[19]以此为鉴,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失权裁决,可在之后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也可单独以决定或裁定的形式作出。对于单独作出证据失权裁决的情形,可参照罚款决定的异议制度设置救济程序。而对于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的情形,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可对原审法院的证据失权裁决重新进行审查,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制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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