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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证据失权的适用要件,优化方案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失权制裁的是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而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适时提出证据的,不需要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设置的目的便在于,通过对逾期证据适用失权效,防止诉讼拖延。故适用证据失权的要件之一,便为采纳该逾期证据将导致诉讼迟延。

严格限制证据失权的适用要件,优化方案探讨

以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失权制度为鉴,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证据失权的适用要件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失权之客体为逾期提出的证据。只有当诉讼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出证据,违反了及时举证义务,才可能对其适用证据失权制裁。第二,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即故意或重大过失。证据失权制裁的是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的逾期举证行为,而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适时提出证据的,不需要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由于证据失权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密切相关,关系到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16],故应将证据失权限制在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对于当事人的一般过失,无需处以失权制裁。第三,将导致诉讼迟延。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设置的目的便在于,通过对逾期证据适用失权效,防止诉讼拖延。故适用证据失权的要件之一,便为采纳该逾期证据将导致诉讼迟延。有关诉讼终结延滞之认定,深具争议性,其主要理论为相对理论与绝对理论二者。所谓相对理论乃指,若适时提出攻击防御,则审级程序终结,将较早发生时,即为诉讼之延滞。通说见解则采所谓之绝对理论。该理论认为,确定诉讼终结延滞与否,端视诉讼于许可此迟延被提出之攻击防御方法之情况下,是否将费时较驳回之者为长。但似应考虑,将若适时提出时仍显然不免发生迟延之情形,列入失权之例外[17]第四,逾期举证与诉讼迟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逾时提出与诉讼延滞间应有“因果关系”系指当事人违反诉讼促进义务必须是造成诉讼延滞之唯一原因,倘诉讼延滞同时是由法院或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所共同造成,则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得对该违反义务之当事人课以失权之制裁。[18]第五,该逾期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依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失权仅适用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逾期证据,且只有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才对此进行审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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