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民诉法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但“送达难”仍然是目前最令法官头疼的问题之一。我国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直接送达必须送达至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必须见到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且拒绝签收时才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而这些规定的前提必须是能够联系到当事人,找得到当事人,许多当事人故意回避法院,电话能打通却总是见不到人,还有些当事人因外出务工而无法获知其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邮寄送达则大大拖延了诉讼时间,公告送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就更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了。
笔者认为,完善立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需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规定,放宽对小额诉讼制度送达的要求,将直接送达中找不到本人后送给“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改为送给同居人或受雇人,从而解决送达时难以确定是否是受送达人家属的难题。此外,明确送达主体,创新送达方式是关键。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该国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明确的送达主体和具体的送达人。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由当事人担任送达行为的主体;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等国都明确规定法院的书记官或执行员为送达人,邮寄时邮递员为送达主体。[11]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送达主体。实践中,我国大多数法院都是由办案法官亲自送达诉讼文书,这大大耗费了法官的精力和时间。法院可以通过将送达文书的任务交给司法警察,由他们专门负责送达工作,或在法院内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并为之配备相应的警车,并可建立分片管辖负责制度,将送达文书的地址分类集中送达等来提高送达效率。同时,灵活小额诉讼制度的送达方式,如:电子送达不以先经过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还可考虑采用电话送达,QQ、微信等社交软件送达,针对电话能打通却始终见不到本人,故意回避法院的当事人,可以将法官与其的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聊天视频、阅读邮件记录等作为送达回执以及当事人已收到诉讼通知的证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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