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将小额诉讼制度置于简易程序之中,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5]这使得实践中小额诉讼的案件从立案、分案、送达、开庭审理、判决等都是参照简易程序进行的,缺乏独立性。从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和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来看,小额诉讼制度较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地方并不多,两者之间程序区别并不明显,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可以上诉;而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为十日,实行一审终审。此外,其他的规定都是参照简易程序进行的。这使得小额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和优势得不到体现,加之目前我国简易程序本就存在着“简易程序不简易”“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再让小额诉讼制度参照简易程序进行而不加以区分,那设立该制度就显得多此一举。
大多数法官看来小额诉讼制度和传统简易程序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这一规定。在笔者问到小额诉讼制度是否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法官们的工作压力时,法官们的回答出奇一致,一位资深民事庭庭长摇着头苦笑地告诉笔者:“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适用小额诉讼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要走的流程差不多,有时候标的额为几千的案子与标的额为十万的案子法律关系都是一样的,甚至标的小的案件更复杂。而有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也能在一个月内结案,适用小额诉讼不仅没有减少法官的工作内容,其一审终审的规定还增加了法官维稳的工作压力,我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不大。”这一观点实则也代表了多数基层法官的心声。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法官表示目前小额诉讼还没发挥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具体如下图4所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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