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高院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仅为8000元,这导致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在2013年一年都没有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虽然2014年湖南省高院将标的额提升到14000元,但是上述基层法院受理的标的额在14000以下的案件数量依然很少。在岳阳这个中部城市,市民们基本上不会为了几千元钱而诉至法院,大多倾向于选择私了,找第三人调解甚至是忍气吞声而息讼。在回收的47份有效问卷中,38.3%的法官表示在办案中遇到的符合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数量非常少,而高达48.94%的法官则表示目前还没办理过小额诉讼案件。
由此可知,具体办案过程中,标的过小的案件数量较少是导致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具体数据如下图2所示:
图2 受访者办理的案件中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案件的占比情况(www.xing528.com)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采用的是二元标准,即一个案件既要符合标的额的规定,也要满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条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而在实际办案中,法官们对一个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简单清楚的标准难以把握。“往往一个案件到我手上的时候,看起来很简单,标的额也不大,而开庭审理时却发现很复杂,所以一般在开庭审理前案件的复杂与否是很难判断的。”一个法官如是说。诚然,有些案件的标的额虽小,但当事人的争讼强度,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不亚于大额诉讼。
在2015《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标准仅仅只有“标的额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规定,那对于究竟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该制度,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法官都难以把握,使得他们对该制度望而却步。2015年《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八类金钱给付的案件及其他金钱给付纠纷适用小额诉讼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官把握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准的困扰,但是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案件仅简单地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情况少之又少,并且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纠纷中往往容易出现反诉等现象,这让法官在一开始就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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