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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区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笔者走访这六家法院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给出了基本一致的答复,那便是“我们基本没有适用过小额诉讼制度”。笔者了解到大多数法官只是知道法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但从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过小额诉讼制度处理案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笔者相信岳阳市地区的适用情况折射了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数二三线城市过去两年内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

岳阳市地区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

在笔者走访这六家法院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给出了基本一致的答复,那便是“我们基本没有适用过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率从2014年岳阳市基层法院案件情况统计中可见一斑,具体见下表1:

表1 2014年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案件情况表

①需要说明的是,岳阳市各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并未将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所判决的案件单独进行统计,也未将小额诉讼单独立案,此处所得的数据是笔者通过走访各个法院的法官所统计得出的,数据可能有一定的出入。(www.xing528.com)

续 表

根据表1中的数据显示,小额诉讼在六个基层法院的适用效果非常不理想。笔者了解到大多数法官只是知道法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但从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过小额诉讼制度处理案件。各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仍然是将案件划分到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并没有将标的额小的案件单独划分出来适用小额诉讼制度。除了岳阳楼区法院设置了专门处理小额案件的民四庭之外,其他五个法院都没有设置专门处理小额诉讼的业务庭,也没有配备专门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官。即便是如此,在经济最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适用率也不到5%,在其他地区的法院适用率更是几乎为0。这说明截至2015年2月19日之前,岳阳市各法院都没有正式开展过小额诉讼的工作。这与立法时各专家学者期望的结果大相径庭,更是与此前最高法院所预估“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案件将占案件数量30%”的数字相差甚远。笔者通过电话回访了解到,2015年2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后,虽然个别法院在有意强调和推广这一制度的适用,但相比传统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数量来说,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案件只是九牛一毛。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笔者相信岳阳市地区的适用情况折射了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数二三线城市过去两年内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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