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庭审网络直播规则
第一,应当明确庭审直播的范围。在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进行直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涉及社会重大敏感问题的,上网后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的,有关未成年人的,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11]等案件应该排除在庭审直播范围之外。
第二,要加大对庭审网络直播的物质支持。在强大资金的支持下,法院可以引进高端的直播用器材,聘用高技术人员对直播网站进行建设,令法院拥有组织大量庭审网络直播能力。
第三,对法院工作人进行相关培训。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庭审网络直播的具体操作后,转变他们对直播的认识,让他们明白网络直播所带来的非但不是来自公众的压力,而是向公众展示法院风采的机会。
第四,在现阶段网络直播建设还不完全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选择教育意义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直播,让公众领悟司法的魅力与权威,保持对庭审网络直播的热情。
第五,建立网络直播公开视频档案制度。由于刑事案件审判需要多次开庭,为了公众能够了解某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我们应当将直播视频保存至档案中,并在网站上将同一案件的不同开庭审判的直播视频整理在一起,方便公众查看。同时还能保证错过直播的群众拥有了解庭审过程的机会。
2.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www.xing528.com)
规范裁判文书上网,首先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摆脱从前僵硬的写作模式,让裁判文书不仅作为一份文书存在,还能实现自身独有的价值。裁判文书写作要从叙述事实为主向逻辑论证转变,提高文书说理水平,对定罪量刑都要作相关论述,不能厚此薄彼。
其次,建设裁判文书的统领平台,为文书上网提供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中心,建立全国裁判文书共通制度,与全国各大法院网站实现积极互动。发布全国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标准,各大法院在官网上公布的文书应当依照该标准进行。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鼓励法院共同参与到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中,督促法官写出符合标准,甚至高水平的裁判文书。
最后,建设便民型裁判文书公开网站。针对搜索不便,在设计搜索功能时,法院可以增加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案件性质、开庭时间等作为搜索依据。同时,在网站首页滚动播放最近更新的裁判文书,对点击量较高的裁判文书,给予红字或者热门标志。此外,细化分类。在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栏目之下,再按案件的性质对裁判文书进行再分类。
3.完善新闻媒体参与相关规定
完善新闻媒体参与,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媒体在网络披露刑事案件信息的界限。现阶段我们首先要做的,应当是明确新闻媒体能够参与的案件范围。新闻媒体参与应当服从于刑事审判公开,能够参与的范围仅限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新闻媒体应当适当止步。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不应当公开的案件,新闻媒体就不应为了夺取社会目光,大势报道。这一做法既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要建立法院和媒体友好合作关系。法院在面对新闻媒体时,不要一味地回避,单方面地“堵”永远解决不了问题。面对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院可以邀请一些新闻媒体参与刑事案件,从第一次审判到宣判按时向新闻媒体传递相关信息。同时,要求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得恣意猜测,歪曲事实,恶意引导舆论。法院主动与媒体合作,能够防止新闻媒体的无端猜测,引导媒体正确参与,杜绝“民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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