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为江伟教授针对我国现状而推崇之学说,认为从现代民事诉讼的价值多元化,从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从现在社会历史条件下这三个方面的分析,都决定了民事诉讼之目的的多重性。并且从现在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针对民事诉讼之目的,立法也是倾向于多元论,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10]
如上所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乃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立,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顺利行使审判权以及教育公民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律。究其本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利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诉讼秩序,即利用公权力保护公法秩序。不同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私权保护说,即利用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不同于私法秩序维持说,即利用公权力维护私法秩序;也不同于解决纠纷说,即用国家权力来解决纠纷之要求。部分学者会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满足程序保障说之要求。其实不然,程序保障说是为了强调程序存在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法的宣言。简言之,程序保障说表达了民事诉讼制度是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行为的制度保障,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之保障。至于多元论,则存在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多重性要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符合多重性要求,只是符合了其中几个要求而已。(www.xing528.com)
总的来看,无论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解决纠纷说、程序保障说以及诉讼目的多元论中的何种学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机能都无法吻合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谭兵教授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言,“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虽然也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本身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保障”[11]。笔者则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机能无法吻合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其如何能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实施呢?既然其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实施,如何能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作为整章的内容编入民事诉讼制度中呢?笔者主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其也不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