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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撤销第三人诉讼中的客体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的对象即为其客体。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特别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因其程序保障要求不高,应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将仲裁裁决规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因此,赋予第三人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是民事实践现实所需。

诉讼法学撤销第三人诉讼中的客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的对象即为其客体。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损害案外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生效判决,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确定了不当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因而有撤销的必要。对于特别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因其程序保障要求不高,应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将确定判决作为撤销对象,原因在于认同判决“具有结果功能且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拘束本案当事人的判定”的性质。[45]

在我国,调解书与判决书都涉及民事权益问题,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结案是我国司法一大特色,有资料显示,虚假诉讼80%是由虚假调解造成的。[46]因此将调解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大势所趋。(www.xing528.com)

第三人撤销之诉如前所述,是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救济,而新民诉法规定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裁定却只解决程序性问题和个别的实体性问题,因此对作为第三人撤销人之诉客体的裁定的讨论显得格外重要。对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相关内容比较了解的学者普遍不认同民事裁定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理由主要如下:(1)大部分裁定指针对程序性事项,不会发生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结果;(2)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针对个别实体问题的裁定不具有最终判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功能;(3)裁定的程序保障性低,且其作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47]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披着裁定外衣的判决,本该以判决作出的内容却以裁定形式作出,该类“裁定”有可能影响到实体权利和义务,对之用撤销之诉作出规范确有必要。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将仲裁裁决规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但在我国,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只可以作为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而不具有启动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并且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并无实质区别。因此,赋予第三人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是民事实践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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