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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边界问题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不知道诉讼存在,尤其是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更是很难为第三人所知。根据我国新民诉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主动提起诉讼,假若其不知道本诉的进行,则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席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本诉或者法院通知参加。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边界问题优化

以防不同的受诉法院在共同事实认定上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各国民诉立法普遍承认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并且,保障第三人程序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就是让第三人参与程序,让其在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攻击或者防御,这符合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我国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前两款分别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第三人: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者在参加诉讼的根据、诉讼地位、享有的权利和参加诉讼的方式等方面存有区别。[22]

但是诉讼第三人制度并不保障第三人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程序权利。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不知道诉讼存在,尤其是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更是很难为第三人所知。法院也未必会知悉所有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案外第三人在这种情形下,自己权利被他人处分了却受着既判力扩张的影响而得不到救济。这时就需要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事后的程序救济。对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性,前者提供事后程序救济,后者提供事前程序救济,实乃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时间段的救济程序。(www.xing528.com)

因此,统观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款,在适用上应首先依靠诉讼第三人制度,促使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尽可能地用事前程序保障第三人的权利,让纠纷一次性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事后救济程序,只有满足适用条件的特殊情形下才能使用。当然,要想充分发挥事前程序的保障功能,必须拓宽第三人参加本诉的途径。根据我国新民诉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主动提起诉讼,假若其不知道本诉的进行,则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席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本诉或者法院通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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