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后即具有了确定力。在判决理论上,判决的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8]判决既判力或效力扩张于第三人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9]一般情形下,根据既判力的相对性原理,判决的既判力只涉及当事人双方,而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而既判力扩张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非案件当事人的案外第三人必须接受既判力的拘束,即使判决内容对其极为不利。而且有学者指出,既判力主观范围、判决形成效力及反射效力等效力扩张情形影响着案外第三人的利益。[10]这些对第三人而言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这类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应对当事人主义的潜在瑕疵。从内容上来看,当事人主义包括狭义的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和当事人进行主义(当事人进行原则)。[11]辩论原则的内容之一是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的自认制度,即法院应将当事人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12],自认制度是以辩论原则为理论基础[13],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自认制度,以虚假自认的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处分原则之下,当事人自主权利得到扩大,权利被滥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当事人可能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互相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故意隐瞒事实、通谋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4]相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主张诉讼中当事人有主动权、法官中立,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我国诉讼法发展进步的方向。但事物往往都有两面性,不能忽视当事人主义的上述小瑕疵,动机不良的当事人往往就利用上述小瑕疵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许多国家在证据法方面发展和完善释明权制度进行事前预防来弥补当事人主义的上述瑕疵,而新民诉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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