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和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对于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由以上条文可知,司法解释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衔接问题,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正在审理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最高院采取了较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更为折中的态度,通过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则解决了案外人审级利益保护的问题。同时又针对恶意诉讼、欺诈诉讼,加大对此类诉讼的打击力度,依然体现立法对打击恶意诉讼的专门意图。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引起民事再审程序的原因和方式之一,一旦条件符合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将吞并第三人撤销诉讼。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引起民事再审程序的原因和方式,更符合立法目的,也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突破。此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审判组织的确定、原裁判是否停止执行、是否适用调解等,便于该制度的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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