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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保障论为基点的正当性优化创新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传统机能,主要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按这些机能来理解“程序保障”的含义,就是指保障当事人在审判中充分进行主张和举证的机会,与此同时,法院也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正当的判断。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程序保障”的概念,并力图使之法律化,以支配程序本身的倾向,是民事审判机能扩大的要求所使然。

以程序保障论为基点的正当性优化创新

“程序保障”的含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有获得通过程序实现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5],而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的含义又与民事诉讼制度机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传统机能,主要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按这些机能来理解“程序保障”的含义,就是指保障当事人在审判中充分进行主张和举证的机会,与此同时,法院也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正当的判断。实际上,在真实发现和权利保护机能之下的“程序保障”的含义,其侧重点仍然在于将程序作为发现已发生纠纷的案件真实(权利存在与否的状况)和对被侵害的权利加以保护(实现实体权利)的重要途径,没有能够摆脱对实体的依附性关系。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很久以来一直处于支配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案件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民事诉讼的机能也相应地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保障审判正统性的机能。在民事诉讼目的诸学说中,程序保障说从“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为了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程序保障”的概念,并力图使之法律化,以支配程序本身的倾向,是民事审判机能扩大的要求所使然。在“程序保障”概念的背后,潜藏着以审判是否能在正义的程序上充分地展开,来衡量审判结果是否合乎真实的理念。从日本学者对程序保障展开的议论来看,程序保障的概念主要在三种情形下被使用:第一是保障公民有接受审判和获得正义的权利。第二是保障既判力的正当化,也就是为了防止无休无止的诉讼,必须使判决的既判力得以正当化。而要使之正当化,又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进行主张和举证的机会,以强调其自我责任。第三是应在程序中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平等地加以分配和保护。只不过这里的平等分配,已经成为程序的核心内容,而程序本身也不再是手段,而是目的。[6]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正是在“程序保障论”主导下的结果。程序保障的核心在于程序参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期待法院能够保障自己的程序参与权,而不是遭到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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