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注重实体上的公正,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公正的作用。我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例,而诉讼活动作为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当今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诉讼活动中的公开、透明决定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程序正义、法治中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应当以开放的新观点来正确定义律师职业,以实现人权、建设法治、维护正义为目标来促进保障和救济律师权利工作的开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将权利具体的实施
条文所确立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不能仅为写在书面上的权利,只有通过具体的实施手段才能够变为真正的权利:第一,合理安排律师服务工作,为律师设置专门的查询窗口,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律师的接待业务,由专人协助。第二,提供会见权实施的条件,在律师申请会见当事人时,检方不得故意拖延,以各种不合法的理由阻碍当事人与律师会见;在法定不得会见情形消除时,应及时通知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第三,将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卷之中。检察机关在听取律师的意见之后,应将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卷中,以便进行合理的参考和考量。(www.xing528.com)
2.优化律师权利救济途径
当律师权利遭到侵害时,维权的途径至关重要。首先,案件管理部门参与。作为案件接收和管理部门,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21]其次,上级申诉部门的监督。当律师的权利遭到公检法机关的非法侵害,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时,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在处理后,还应进行及时反馈,监督是否得到妥善的解决。再次,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人民监督是一种普遍且有效的监督方式,由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违法干涉律师执业的行为及时反馈,起到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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