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律检关系应该始终贯彻着双方相互尊重的平等地位。这代表着在从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双方对抗时,还是在业务往来时,双方应该都互相尊重其工作成果,在法律的规定框架内,互相协作。同时,对对方职业的肯定与尊重,才能获得彼此的认可,使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从而使司法改革进程得到有力保障。
1.克服陈旧观念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包括社会上普遍存在“公检法是一个衙门几个牌子”的错误认识,从而认为律师执业只是走个过场而已。[17]同时,认为律师会干扰检方的正常工作,指使当事人作伪证或翻供,使案件出现重重困难。[18]为了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律师群体的合法执业行为,排除主观对其职业群体的偏见,坚持公正客观的态度,肯定律师对于案件的最后查明的促进作用。[19]
2.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作用(www.xing528.com)
检察系统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言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其首要职能;而律师则在具体案件中,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但相同的是其执业活动的依据都必须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律师的调查取证不但不会阻挠其侦查,反而有利于检察人员查漏补缺。例如当检方在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时,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有效合法的审结。从律师的立场来说,公权力机关往往拥有着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如案卷、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等,巨大的资源优势是律师所无法比拟的。双方都应该在对自己的职责了解明确的前提下,同时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去换位思考。这样才能在法律依据下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力与权利,并肯定对方工作的法律意义与实际价值,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实现职责。对抗而不抵制,交流而不交恶,这才是检律双方关系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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