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基于我国检察官在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中的职业定位,我国律师和检察官之间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作为控辩双方,角色与立场对立,在诉讼中进行激烈对抗与攻防;另一方面,他们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在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合理配合与有机统一,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2]。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当前的权力分配的真实背景下,代表权力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占据显而易见的强势地位,而对立的另一方律师则为相对较为弱势一方。因此,在这个大背景下形成的旧的律检关系表现出“权利分配不公平,双方立场尖锐对抗,业务独立开展”的显著特征。而新型检律关系是在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大力提倡的依法治国,进行司法改革,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大社会背景下,律师和检察人员必须改变以往完全对立的错误观点和各种偏见,坚持平等相处,相互促进的观点,建立相互协助、沟通交流,互相制约、透明清晰的关系。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依法活动,双方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与正义,巩固和保障执法司法公信力。[3]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社会的建设正处于关键阶段,理想的检律关系建立方式应当以平等对抗为基础,同时促进双方的理性合作,并形成双方相互制约的制度化、程序化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新型律检关系的构建。[4]新型律检关系的到底“新”在哪里?第一,在于新的立法规范的产生,为新关系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第二,在于当前的社会政治环境,司法改革的进程为新型律检关系的产生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愿景提供了其茁壮成长的土壤,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其成长的摇篮;第三,在于律师群体的不断壮大,职业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这也是新型律检关系建立的另一重要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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