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实践中一贯以侦查为中心的现实,防止侦查权的扩张和滥用。实现以审判中心,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其中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必然是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始终在法庭上亲自接触、直接感受各项证据材料,尽可能地接触原始证据材料,要求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甚至是警察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以口头陈述或问答的形式对证据进行质证,从而弱化侦查对审判的影响力,保障司法权对侦查权进行全面而有效的制约,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
从另一方面来看,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存在多种路径,宏观来说包括公正理念的培育、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设置、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微观来看就是庭审中具体的证据制度的改革以及对抗制的设立。《决定》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也有关于具体路径的论述,在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总体要求下,特别强调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肯定了证人(包括警察)出庭作证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中的重要诉讼价值。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一直处于极度低下的水平,证人作证难已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作为特殊“证人”群体的警察与侦查过程息息相关,直接牵涉到侦查与起诉、侦查与审判各个环节中的证据问题,况且法庭要求警察出庭的难度要远远小于要求证人出庭的难度,在程序的适用上更能凸显法庭制约侦查权、主导审判甚至整个诉讼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警察出庭作证将会成为“以审判为中心”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甚至是效果最为直接的一项诉讼制度。(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