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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诉讼促进的价值被忽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不受诉讼进程之限制,当事人得随时提出证据,因而常使一次开庭即可解决的问题经数次开庭尚不能解决,造成诉讼迟延。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诉讼促进的价值被忽视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2]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享有较大的自由,可不受诉讼阶段之约束,随时提出一切用于攻击或防御之证据,其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激发其举证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法院获得较多的诉讼资料,利于案件真实之发现,但其忽视了程序公正和诉讼促进的要求,产生下述消极影响:

第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易被用作诉讼战术,成为实施证据突袭之手段;即便不以之作为诉讼战术,其亦导致诉讼迟延,有违诉讼经济之理想。因举证行为不受限制,一方当事人为获取诉讼上之有利地位,往往恶意隐藏重要证据,于关键时机再行提出以攻他造之不备。此举使他造陷入被动地位,违背武器平等之要求。当事人即便不恶意隐藏证据以实施证据突袭,若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证据,法院要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须重开法庭调查,致使程序回溯;若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甚至在裁判作出前突然提出,导致案件不能按期审结,妨碍审限制度的贯彻实施。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不受诉讼进程之限制,当事人得随时提出证据,因而常使一次开庭即可解决的问题经数次开庭尚不能解决,造成诉讼迟延。并且,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符合经济效益,尽可能地降低司法资源的耗费,使程序简洁迅速,减少当事人诉累。[3]与之相反的是,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两造得随时为举证行为,致双方疲于应付出其不意的攻击防御方法,徒增诉累;法院亦需为多次之证据调查,浪费司法资源,有违诉讼经济之理想。(www.xing528.com)

第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轻视第一审功能,致使审理重心转移于第二审,进而阻碍实体正义之实现。第二审程序采续审制,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在第一审提出的证据于第二审仍有效力,且得在第二审提出新的证据。为获得于己有利之裁判,当事人往往将影响诉讼胜败之关键证据留至第二审始予提出,致审理重心转移于第二审,忽视第一审之功能。[4]同时,也使得本来正确的第一审裁判因此而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损害法院裁判之稳定与权威。并且,第一审之审理,其距离纷争事实发生之时间较第二审更短,最有可能有效搜集、查明证据,利于真实之发现。随着审理重心转移于第二审,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而“失真”,搜集难度亦会增大,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损害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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