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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意义:侦查程序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侦查程序的诉讼化已经是评价刑事诉讼法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其对人权保障的意义不言自明。上文中谈到,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承担的是一种司法审查职责,通过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加强对启动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程序的监督,有利于我国形成“三方组合”的侦查程序结构。

积极意义:侦查程序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传入我国之后,其与我国法律监督理论不断融合,在此期间,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详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强检察官的自律性。上文中谈到检察官客观义务首先是一种自律义务,是一种法理心理,在检察人员任免与培训中通过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强调,可以使检察官人员牢固树立公正追诉犯罪的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我国检察机关过度追诉犯罪的倾向。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程捷老师主持的一项实证研究中,受访的271名检察官中78.57%的人表示在办案中会将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办案的一个评价标准,其中本科学历以上的检察官中85.14%以上的人表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他们办案时经常考虑的因素。[10]

第二,促进案件分流。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正审查起诉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的公诉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和证据资料,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在经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依然未达到起诉标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没有补充侦查必要的话,检察官机关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根据《高检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二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分流,大大减轻了法院压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以东部的H省S市检察院为例,在2014年该检察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包括自侦案件总计11776件。其中,撤销案件34件;作出不起诉的案件2957件;起诉的案件8785件,仅占移送案件的74.6%。(www.xing528.com)

第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所谓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是指所有的侦查活动都应当纳入侦查程序,合理配置侦查程序中的各项权力,侦查程序中建立“三方组合”的诉讼结构,侦查程序的正当化和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11]侦查程序的诉讼化已经是评价刑事诉讼法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其对人权保障的意义不言自明。上文中谈到,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承担的是一种司法审查职责,通过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加强对启动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程序的监督,有利于我国形成“三方组合”的侦查程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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