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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法律义务及依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学者认为德国法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是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主义相结合的产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先生通过考察现代检察官产生的本源,指出检察官客观义务源自于其世上最客观公署之定位。[4]事实上,检察官客观义务既与职权主义及实质真实主义有关,又与检察官之定位密不可分,更是平衡控辩实力的一种现实安排。

检察官的法律义务及依据

从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结构来看,检察官形式上只是一造的诉讼当事人,似乎不应当承担客观义务,但为什么在一百多年的演进中检察官客观义务不断发展呢?日本学者认为德国法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是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主义相结合的产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先生通过考察现代检察官产生的本源,指出检察官客观义务源自于其世上最客观公署之定位[4]事实上,检察官客观义务既与职权主义及实质真实主义有关,又与检察官之定位密不可分,更是平衡控辩实力的一种现实安排。

就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案件真实,控辩双方都应致力于发现案件真实,而案件真实的发现主要靠证据来完成;就证据的价值而言,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与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检察官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在诉讼已经系属于法院以后,正是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主义之法理决定了检察官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改变之前的控诉主张,请求法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甚至在判决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检察官仍需为此付出努力。

就检察官最客观公署之定位而言,检察官一经产生就担负着防止出现警察国家之梦魇与制约司法权、警惕司法擅断的双重任务,因此检察官虽然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但保障法律公正实施也是其职能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检察官客观义务最根本的法理基础,其决定了检察官不同于警察,其必须在客观立场上打击犯罪,并且只有在检察领导侦查的检警一体结构中,这种“强化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才有实际意义。(www.xing528.com)

此外,检察官客观义务也是平衡控辩实力的现实安排,毋庸讳言,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依托于国家机器之便利,掌握着雄厚的资源,其虽然承担举证责任,但控辩双方的实力仍然悬殊,有鉴于此,通过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均衡控辩双方的实力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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