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强制执行的比较与规定

强制执行的比较与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而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公证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为作成之公证书,载明应经受强制执行者。

强制执行的比较与规定

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为法院的职权,因此原则上债权人应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最终确定的终局判决,由此获得执行名义。只有为了私权迅速简易地实现,在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预先达成执行合意,并由公证人加以证明,据此所成立的执行名义,方有正当合法之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而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公证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为作成之公证书,载明应经受强制执行者。得依该证书执行之:(1)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2)以给付特定之动产为标的者。(3)租用或借用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并应于期限届满时交还者。(4)租用或租用土地,约定非供耕作或建筑为目的,而于期限届满时应交还土地者。(www.xing528.com)

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由于大陆尚未区分公证与认证,对于符合要求的强制债权文书均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对于债权文书的类型在《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均未作出详细列举,可能会导致强制执行范围的扩大或裁量的恣意。而台湾地区的“公证法”不仅限缩了范围而且限定于公证书,认证书是绝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要知道执行名义之存在本身,对于债务人而言,就是一种负担,而且公证人在公证当时,可能无法预料当事人之间的情事变更,所以债务人将来受不适当的执行危险性非常高。因此,执行效力仅限于公证书,也是基于公证本身所要求实际体验与现时的亲自接触,仅仅为间接之认证很难使当事人对于公证书产生充分认识,并预料其债权债务行为可能的风险。

综上四个方面,笔者全面对比了大陆公证制度与台湾地区公证制度的殊异,阐述其实质及由此引发的缺陷。目前来看,大陆实际上采取的是公证一元制,整个法律体系只有公证一种证明的行为和程序,但是对于其实际体验的要素却表述模糊甚至缺漏。实际上更多体现的却是一种认证的审查范围和方式,而且还混淆了公证、认证两者不同的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这必然导致这个公证证明体系的混乱和失序,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完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