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救济制度。对于具有司法实体性裁决的裁定,例如自诉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对于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决定,公安机关或者辩护律师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申诉)。[7]张曙:《法国预审制度变迁及其评析——兼谈现代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特征》,载《诉讼法论丛》2005年第7期。
应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救济制度。对于具有司法实体性裁决的裁定,例如自诉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对于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辩护律师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申诉)。
【注释】
[1]寿媛君,女,陕西西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2]洪浩、罗晖:《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视角》,载《学术论坛》2015年第4期。
[3]阮丹生:《关于建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杨翀:《试论公诉案件预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建构》,载《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李真:《论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背景》,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www.xing528.com)
[6]张曙:《法国预审制度变迁及其评析——兼谈现代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特征》,载《诉讼法论丛》2005年第7期。
[7]张曙:《法国预审制度变迁及其评析——兼谈现代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特征》,载《诉讼法论丛》2005年第7期。
[8]洪浩、罗晖:《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
[9]张宜伯:《预审制度比较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10]于绍元主编:《实用诉讼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11]唐志祥:《我国植入英美式预审制度不可行性分析》,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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