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上述对法国预审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可以发现四个明显的变化。预审法官在最初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拥有侦查权,甚至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使用刑讯的方式获取需要的调查结果。预审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反映。而将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与英美的审前程序相比较,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由预审法官实行强制侦查权的审前程序,从诉讼构造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不对等的诉讼构造,并不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形结构。
从上述对法国预审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可以发现四个明显的变化。第一,预审法官的权力逐渐弱化,职能逐渐转变。预审法官在最初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拥有侦查权,甚至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使用刑讯的方式获取需要的调查结果。这样的权力配置使得预审法官同时扮演“运动员”与“裁判员”的矛盾角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经过多次改革,终于克服了矛盾的弊端,预审法官的角色定位与职能也逐渐从自上而下的主动行政权力转向司法判官居中裁断的被动司法权力。[8]预审的职能也从侦查获取证据并审查证据转向仅审查证据上来。第二,扩大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越来越完善。最初诉讼过程秘密进行,当事人的知情权、人身权等权利谈不上保障,可以随意被侵犯。随着人权保障意识逐步渗透与强化,当事人由过去单纯地处于刑事诉讼被追诉的客体地位,经过改革当事人的诉讼辅佐人可以接触诉讼材料,以及上诉法院预审庭的预审具有对席性特征,直至后来先行拘押实行对席辩论程序、被拘留人的律师在侦查开始时享有阅卷权等,以及当事人称谓由“被控告人”转向“被审查人”,均体现了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向主体地位转变,参与程度逐步加大。第三,在当事人的权利与预审法官的权力之间地位并非典型的三角形诉讼结构。预审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反映。而将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与英美的审前程序相比较,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由预审法官实行强制侦查权的审前程序,从诉讼构造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不对等的诉讼构造,并不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形结构。[9]第四,二级预审制度模式起到了案件过滤器的作用,实现了刑事案件有效的繁简分流,提高了审理案件的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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