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审制度源于纠问式诉讼,而纠问式诉讼产生于教会法庭内部,为避免丑闻,诉讼都是不公开进行的。13世纪后期,纠问式诉讼日益发展,到1539年敕令和1670年敕令,将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预审程序和审理程序,但依然是秘密进行,预审程序推进的权力掌握在法官手中,通过审讯证人、秘密隔离讯问,只做笔录以及收集证据的手段,判断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证据不充分的还可以采取刑讯的方式获取供词。
直至18世纪中叶,法国国内学界对纠问式诉讼提出的批评越来越激烈。1808年颁布了《重罪审理法典》,该法典是法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典,并且深刻地影响了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如德国、日本的刑事诉讼立法。[7]法典所规定的最重要且全新的原则是职权分开原则:追诉职权、预审职权与审判职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机关与司法官行使。将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功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审前采取纠问式诉讼模式,审判采取对抗式诉讼模式。1897年的法律,预审程序的规定具备了公开性的特征,直至1959年《刑事诉讼法》就预审部分进行了民主化改革,从此,预审法官由纠问式的司法警察转向纯粹的审判官。20世纪90年代,法国预审改革主要体现在对席性方面,分别从拘留强制措施的执行和阅卷等方面赋予律师的参与权,保障了被审查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任意侵犯。其次,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更具有对等性,主要表现在:原检察官在预审期间享有的任命鉴定人、询问证人、进行调查的权力,被告人与被害人从此也同等地享有。进入21世纪,《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是法国近年来最为重大的立法举措,其中关于预审方面,进一步限制了预审法官审查案件的权力,对先行羁押这一强制措施实行双重监督,相应的,适当扩大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进一步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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