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具有突发性快、时间性强的特点,要求刑侦部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抓住时机、快速破案上。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由此能够推导出,预审工作的对象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预审工作内容是核实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侦查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是一个探索真相的过程,是预审的前奏和基础;预审是一个分析和判断的过程,是侦查的拓展和延伸。侦查与预审工作具有完全的不可替代性,侦查工作要求查明案情,驱使办案人员寻找与发现证据,办案人员运用证据尽最大努力还原已发生的案件事实,再根据还原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判断与定性。由于侦查人员置身于案件事实中,难免存在“不知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局限性,预审环节的设置目的在于跳出先入为主的视角,以客观的眼光分析评判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为了尽快查明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急功近利而导致侦查工作不细致、证据收集不全面,甚至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通过证据论证侦查所得的结论是否确实。显然,预审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环节,在形式上是前后承接的关系,在实质上具有审查证据、制约侦查权的职能。而1997年推行“侦审合一”的改革,直至现在,公安机关内部将预审职能交给法制部门行使,预审形式上的职能已经被行政职能同化,预审实质上的内容并入侦查员个人的取证活动中,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只能依靠侦查人员个人素质与修养,而缺乏制度予以制约。这样的改革缺乏程序设计形式上的合理性,从短期利益看,容易造成侦查权滥用,取证因缺乏制度引导而不规范,对于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审查意义就更令人质疑。从长远利益看,容易引导侦查人员忽视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人权保障目的的难以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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