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1979年的《预审规则》关于预审工作流程的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方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预审是侦查的拓展和延伸,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调查研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为检察机关起诉作预备性审查的活动。从诉讼的角度上看,侦查活动局限于发现犯罪、查明基本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初步的讯问、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以获取初始证据材料为目的,并不具有司法性,预审作为起诉前的预备性审理活动,肩负着进一步查明事实、调查研究证据材料、潜心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以获取全面供述、深挖漏罪、余罪和漏犯并实行内部监督制约的重任,具有有限的司法性。[2]预审的职能除了使刑事案件顺利移送批捕、起诉外,关键是弥补和纠正侦查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差错,由此可见,预审工作性质更倾向在公安机关内部,以完善侦查工作为主,制约侦查权为辅。二者是侦查阶段紧密相连的两个不同环节。[3]
因此,1997年公安部进行“侦审一体化”刑侦体制改革,将原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由刑侦和预审两部门分阶段操作变成由刑侦部门一家完成,基于原先侦查与预审的前后衔接的紧密关系,将两者一体化貌似也是顺理成章的。改革至今,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了法制部门以分担原预审部门的程序性工作,即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督,但是已经逐步遗忘了预审一开始的设计初衷,以程序性质的书面审查为主要工作内容,对案件的定性与走向已经起不到实质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设定方面,将破案数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作为重要标准,与公安人员的个人利益得失息息相关,这就使侦查人员常常以这两项标准为导向,力求破案与逮捕,而对案件的质量缺乏宏观把握的观念,导致刑侦部门预审业务责任淡化,简单应付甚至是形式主义预审的制度方面,我国在法制建设三十多年的进程中,没有大幅增减,配套制度同样也没有进一步完善。预审的执行方面,则显得更加弱化,甚至敷衍,逐步被侦查工作取代。从制度设计到执行机制一成不变的简陋可以反映出,我国在审前程序的设计上依然停留在线性结构的理念上。[4]然而,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与当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相碰撞,就“预审”这一方面就出现了多种问题,掣肘了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司法改革工作的推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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