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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借鉴:坚持依法保护和损害担责原则的环保改革探索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坚持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目前的环境诉讼特殊诉讼时效是笼统地针对所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较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略有延长。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45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

启示与借鉴:坚持依法保护和损害担责原则的环保改革探索

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在法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在制度设计上正式将生态环境列为保护对象,要求责任人对纯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它为环境损害修复诉讼的司法实践设计了具体的、可操作的特殊规则。可以说,第L152-1条之所以在《环境法典》中如此吸引眼球,就在于它的“特别”:特别的保护对象、特别的法律责任设定、特别的诉讼规则。而潜藏在“特别”之后的基本思路则是环境诉讼专门化,特别是环境诉讼规则的专门化。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界和司法界都非常关注环境司法的问题。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在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为重点展开,共八章二十六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意见,也是我国环境司法历程上的里程碑。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为今后环境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框架和思路,但仍有待许多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补充。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布为环境案件的审判规则进行了制度上的设计,且在诉讼规则方面将重点放在起诉主体的范围认定上,因而这仅仅是环境诉讼制度构建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法国是为数不多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诉讼特殊规则的国家之一。法国《环境法典》的第L152-1条虽然被法国学界称为“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但通过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解读后不难发现,它在环境诉讼中的意义远不止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1)环境修复制度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坚持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15]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对我国环境修复制度设计的借鉴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第二,代履行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追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此外,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7件环境法律中规定了“代履行”制度,在特殊领域、特殊情况下环保机关才能采取代履行的间接强制执行[16]我国现有的代履行制度与法国环境法上的代履行制度的区别在于:首先,我国的行政代履行是以责任人不履行为前提的,而法国的行政代履行既可以是行政强制无效后代履行,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环境损害修复职责的行为。其次,我国行政代履行后相关费用的追缴缺乏保障,而在法国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偿。这就给予了行政机关代履行更大的信心和保障,也有利于法律责任的真正落实。

(2)环境诉讼规则的专门化。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环境法院),或者现有法院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环境法庭)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因此,环境司法专门化可称作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17]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不能完全代表环境司法专门化。由一系列特殊的环境诉讼规则组合而成的环境诉讼规则的专门化才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质。

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对特定类型环境诉讼的诉讼时效作了延长规定。《环境法典》中还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其他类别环境诉讼的诉讼时效等规定,这些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环境诉讼特殊规则固定下来。此外,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还有大量环境行政判例在实践中创新环境诉讼规则,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法官在环境案件中的特别权力。由此,虽然法国法院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或组织,但在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已部分实现了诉讼规则的专门化。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有针对环境诉讼时效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特殊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目前的环境诉讼特殊诉讼时效是笼统地针对所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较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略有延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的资格。总体来看,现有的环境诉讼规则还比较保守,放得不开。

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45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已迈出第一步——审判机构专门化,但更为重要的专门化——环境诉讼规则的专门化才刚刚起步。今后,特殊环境诉讼规则的创新设计和环境诉讼制度的形成正是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方向。

【注释】

[1]周迪,女,湖北洪湖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Article L152-1du code de l’environnement:Les obligations financières liéesàla reparation des dommages causesàl’environnement par les installations,travaux,ouvrages et activités régis par le présent code se prescrivent par trente ansàcompter du fait générateur du dommage.

[3]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0-441页。

[4]例如,第L142-1条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社会团体的起诉资格的规定、第L142-2条和第L437-18条关于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社会团体的起诉资格的规定等。(www.xing528.com)

[5]该规定已转化为法国《环境法典》第L162-21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阳相翼:《污染者负担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破解》,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2期。

[8]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9]金瑞林:《环境保护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0]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11]王欢欢:《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12]Jean-Pierre Boivin et Jacques Ricour,Sites et sols pollués,LE MONITEUR,2005,p35.

[13]CE,12avril 2013,SCI Chalet des Aulnes,req.n°363282,Recueil Lebon.

[14]Agathe Van lang,Droit de l’environnement,Thémis Droit,2011.p437.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国法院网,2014年7月3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29715.shtml.

[16]竺效、丁霖:《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7]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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