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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思维:谁污染谁支付与修复的限度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也是广义的污染者负担的范畴,但准确而言,“谁污染谁治理”变为了“谁污染谁支付”。由此便形成了“污染者支付、专业机构治理、公共机构监督”的格局。还是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例。在法国,污染场地整治的目标被表述为remise enétat,直译为“恢复一定的状态”。其二,未来的土地利用方式是污染场地修复目标的核心要素。修复主体和修复标准更加灵活,反映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环境损害修复中的适应性运用。

替代性思维:谁污染谁支付与修复的限度

明确了谁污染和谁治理,下一步就要探讨如何治理的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环境法典》第L152-1条的设计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形:行政机关或公法人机构代替环境损害责任人完成了受损害环境的修复,此时环境损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向该行政机关或公法人机构支付修复行为的经济代价。虽然也是广义的污染者负担的范畴,但准确而言,“谁污染谁治理”变为了“谁污染谁支付”。行政机关或公法人机构代替环境责任人成为治理行为的主体,一方面是考虑到环境损害治理的紧迫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或公法人机构往往也会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对环境损害实行专业化修复。代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公法上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又担负着环境损害修复的国家义务,同时,还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向责任人提起要求支付履行费用的民事诉讼。

由此便形成了“污染者支付、专业机构治理、公共机构监督”的格局。这反映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中的替代性思维。

进一步的问题是,完成修复的标准是什么?还是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例。在法国,污染场地整治的目标被表述为remise enétat,直译为“恢复一定的状态”。关于“一定的状态”有两项标准:一是恢复到土地初始利用时土壤环境的状况。二是恢复到可以达到未来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的土壤环境状态。然而,从科学监测的角度,初始的土壤环境状况是很难认定的。即便可以准确认定土地初始利用时的土壤环境状况,要完全恢复到这个状态从技术上来讲几乎是不现实的。再次,即使技术上可行,经济上的成本也是难以承受的。鉴于上述考虑,法国的环境法对污染场地修复提出了两个标准。

其一,必须保证修复后的污染场地不对《环境法典》第L511-1条和第L211-1条规定的环境要素和相关环境利益构成损害或威胁。(www.xing528.com)

其二,未来的土地利用方式是污染场地修复目标的核心要素。立足于对土壤污染风险的预防,将未来土地利用方式所要求的土壤环境质量作为污染场地修复的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由此,无论是责任人还是行政机关、公法人机构代替责任人实行污染场地修复,都以未来土地利用方式要求的土壤环境质量代替“土壤环境初始状况”作为标准,这是风险可预防、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修复主体和修复标准更加灵活,反映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环境损害修复中的适应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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