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环境问题原因行为的复杂性和因与果的时间隔断,针对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在科学上为所有的环境损害寻找“真凶”几乎不可能实现。因而,严格意义上的“污染者负担”原则难以遵循。在这样的背景下,“污染者负担”原则开始出现了松动,并出现了修复责任由个体负担到社会分担的趋势。例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日本的“公害补偿基金”等。然而,修复责任由个体到社会的转移虽然解决了部分紧迫的环境修复问题,却难以承受有关社会与法律公平的责问。正如有学者在讨论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时提出,若着眼于充分、及时地修复污染场地,宽泛的责任主体认定、多元的责任机制与财政保证就成为首要的问题。相反的,社会公平的目标考量则需要不同的责任制度。其一,让污染者为历史上并不违法的污染排放行为承担现在或未来的责任可能会面临有失公平的苛责。其二,即便承认责任制度的溯及既往并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公平的责任分配要求责任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苛责其他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主体。[11]
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通过延长诉讼时效的方式追溯历史上真正的肇因者的法律责任,可谓对“污染者负担”原则一种近乎保守的维护。也许对环境损害的发生与修复而言,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十年只是一小步,但它反映了一种可能性,即在法律上突破“人”的时间标准、突破长期以来在环境问题上用时间掩盖责任的传统是可行的。(https://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寻找历史上的肇因者并非低成本的工作,如果没有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追踪体系,即使留有再充裕的时间也难以实现。以土壤污染防治为例,“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污染场地整治方面得到最广泛运用的关键就在于法国土壤环境监测和土地利用追踪制度的完备。法国有两个土壤环境数据库:污染或有污染之虞的场地数据库(BASOL)和工业活动场地历史档案(BASIAS)。法国政府于1978年开始对土壤环境数据进行收集整理,1993年正式编制国家数据库。截至2005年8月,BASOL收集了3717个污染或有污染之虞的地块的包括土壤污染、监测、修复状况在内的所有土壤信息。[12]同时,为了监测工业行为对土地的影响,法国政府于1993年开始建立工业活动场地历史档案。截至2005年8月,BASIAS覆盖了全法境内30万到40万个曾经进行过工业活动的地块。因此,即便出现土地利用方式变化,作为土地利用主体的企业破产、变更、兼并等情况,记录在案的工业活动和土地利用档案所提供的基础信息使得追查肇因者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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