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一直贯穿于诉讼法始终,也是当事人进行原则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在“事实问题”上,当事人必须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而由法官对其进行判断;而在“法律问题”上,无需当事人主张、举证,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认知即可进行判断。[28]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认定书包括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三方面内容。其一,基本事实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这些内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查、勘验等手段提取或保存的,能够直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无疑属于事实领域的内容。其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对于事故认定主体来讲,只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能将这一问题解答出来。即便是普通人,凭借自己的认知能力,在专业人士的辅助下,对该问题也能给出一个“大差不差”的答案。对交通事故的成因,人们不需要借助法律规定就能够从证据中找到答案。因此,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属于事实领域的内容。其三,当事人责任是指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引起交通事故的意外原因。首先是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与我国民法中的过错概念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次是当事人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两个标准——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基本一致。最后是意外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在此,意外原因构成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以上的分析表明,当事人责任部分是事故认定主体作出的法律评价,属于“法律问题”。(www.xing528.com)
证据是用来探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其所承载的内容应仅局限在“事实问题”的领域。[29]然而,事故认定书不仅包含“事实问题”,而且包含“法律问题”。其已经超越了证据的范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加工”,作出了法律上的判断,具备了准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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