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将援引三个案例,以考察法官在审判中审查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做法。必须交代的是,这三个案件均是从北大法宝V5数据库中检索而来,虽然不能涵盖全部的案件类型,但笔者相信,它们基本上能够反映出实务中一些经常性、典型性的做法。[3]
案例1:2011年9月18日16时许,A与B相撞,导致A、B受伤,所驾车辆均非完全性损坏。一审法院认为,B驾驶车辆致A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减轻被告B 70%的赔偿责任。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A承担该事故的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A认为其只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4]
案例2:2013年2月4日11时许,A与B发生碰撞,造成A受伤、其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县交警队责任认定,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承担责任。法院审查时认为:原告A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B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B对本次事故责任划分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足,法院对X县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定。[5](www.xing528.com)
案例3:2008年11月24日20时许,A与B发生碰撞,造成A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Y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法院认为: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能够确认原告A与被告B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且该事实有Y县交警队事故认定、现场勘验图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B辩称其向左打方向是为了避免与占用直行车道的A相撞,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B在Y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后亦未对其提出复议,故对B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交警队所作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结合以上事故事实,原、被告承担事故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3∶7较为适宜。[6]
在案例1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法官几乎没有审查事故认定书,直接将其作为裁判依据。在案例2中,法官依据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在无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对其予以采信。在案例3中,法官综合分析各种证据间的关联程度及一致性来确定其可采性。在对以上三个判例的审判思路进行梳理、归纳后,我们可以发现,实务部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法是比较混乱的,而这一混乱局面主要纠结于两个问题:(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何种法律性质?(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应该怎样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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