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原告税务方面的事务。被告当时从事税务顾问工作,应当制订所得税缴纳情况说明和资产负债表,并应当进行营业税缴纳预约。但是被告既没有进行缴纳预约,也没有制订资产负债表。原告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两项临时性决定,被告应当退还会计账簿材料并向原告告知会计账簿存于何处的信息。然而在之后的时间里,这些材料原告一直没有收到。原告主张,由于应当由被告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因,原告无法向信贷机构提供其所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因此原告在融资方面失败。由于订单无法履行,原告在收益方面遭受损失,故诉至法院求偿。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原告遂向BGH提起上告。
BGH认为,本案相关证据即相关文书证据本应当由原告针对其主张逐一提交,证明由于被告违反相关合同,造成了已发生的损失。因为如果原告的经济效益并不佳,则仅仅提交资产负债表并不必然能够取得信贷。而对于这一点原告无法具体说明,因为决定性的材料是由被告占有的,并且被告违反合同将这些材料非法扣留不交还给原告。如果一方当事人销毁标的物或者造成标的物灭失,对标的物而言,则该责任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他采用其他方法不当地使得对方不可能进行举证,则可以考虑证明责任减轻直至证明责任倒置。在本案中,被诉的税务顾问同样承担责任,即原告委托被告完成其合同关系中的自身义务,为此将文件材料的使用权交予被告,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材料,以实现原告的法律赔偿要求,并需要用于举证,而被告有过错地不予交还而造成原告无法证明。这样的违反义务情节是特别严重的,因为承担合同任务的被告有义务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而被告却违反了这一义务,并且对此至少负有过失责任。法院据此支持上告,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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