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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至第283条,详细规定了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优化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做出判决的法院的请求,依照本国法律规定和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的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贸易争议得以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一国法院对国际贸易纠纷做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国得到执行,那么,国际贸易诉讼的判决就变得毫无意义。并且,就承认和执行之间的关系而言,承认是判决执行的必要条件,但承认并不一定导致判决的执行。

(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至第283条,详细规定了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www.xing528.com)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我国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随堂练习

1.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2.简要说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管辖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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