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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贸易案件发生后,由哪一国法院享有审理某一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权力。以上3点只要符合一项条件,本国法院就拥有司法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争议的标的物在本国领域内为依据。

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一)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贸易案件发生后,由哪一国法院享有审理某一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的权力。它是国际贸易诉讼得以开始的依据,是一个国家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一国对其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具有司法管辖权,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除外。一般而言,属地管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确认: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居所或营业地;国际经济合同订立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以上3点只要符合一项条件,本国法院就拥有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管辖权,只要争议当事人一方具有某国国籍,该国法院就可行使司法管辖权。由于属人管辖会导致过多地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为此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并不太多,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依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

4.实际控制原则

实际控制原则是指在对人诉讼中,法院行使管辖权以被告收到传票或在本国为依据。在对物诉讼中,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争议的标的物在本国领域内为依据。(www.xing528.com)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一国主张其法院对某些案件具有独占的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都无权管辖。一般情况下,能够进入专属管辖范围的主要有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租赁纠纷、破产纠纷等。

以上原则在大多数国家都可兼用。

(三)我国关于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对于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多采用了属地管辖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4)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海事诉讼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事法院只管辖第一审海事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而且对于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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