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联盟概述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洲联盟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参见欧盟官方语言名称列表)。规范欧洲联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欧洲联盟的运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条约》。
1.《欧洲联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上正式签订了该条约。当时经过两天的辩论,最终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称《欧洲联盟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罗马条约》成立的基础。
实行经贸联盟的目标意味着成员国把货币决策管理的自主权转让给欧洲中央银行,这个超国家机构承担起行使成员国货币主权的职能,以确保价格稳定及实现统一大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整体利益。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一次突破性的进展,它表明欧共体朝着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等多种职能兼备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因此,《欧洲联盟条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政治联盟条约》确定了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为便于推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条约在决策方式上规定对某些决定可采取特定多数制,这是对至今实行的每项决定必须一致通过这一规定的重要补充。
《经济联盟条约》确定了经济和货币的最终目标,规定至迟于1998年7月1日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并于1999年1月1日实行单一货币。(www.xing528.com)
2.欧洲联盟机构
欧盟机构也有类似于国家组织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不过其立法权和行政权没有分开,立法权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共同承担,相互制约。
(1)欧盟理事会,是欧盟最高决策机关和政治机关,负责重大问题决策,其职能是根据委员会提案批准重要法律、法规和决定,授权委员会执行这些法规和决定。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2)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有关的部长级代表组成,其只能是保证成员国各项经济政策的相互协调,在贸易、国际收支、市场与竞争规则、社会立法等广泛领域拥有决策权。部长理事会下设的两个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部长理事会具有广泛的对外贸易管理权,主要制定对贸易方面的各项法规,最终决定针对第三国采取贸易措施以及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
(3)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是欧盟政策法律的起草者和执行者,是欧盟利益和条约的捍卫者。其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在对外贸易方面,欧盟委员会负责全面实施欧盟对外贸易法,有权对来自第三国的货物、服务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依据多边国际协议解决与第三国之间贸易争议;委员会代表也负责和参与与第三国的贸易谈判。
(4)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欧洲议会有410名议员,按名额比例在成员国中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不按国家而按政治派别组成议员团,议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9名总法务官协助。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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