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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WTO的各个多边协定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一)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WTO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

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非歧视原则包含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之中。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WTO的各个多边协定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一)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可表述为: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无论其他国家是否是WTO成员方,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1.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进出口关税;②对进出口木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等;③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海关手续费等;④对进出口国际支付与转账收取的费用;⑤征收关税和费用的方式;⑥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⑦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如销售税等;⑧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2.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根据GATS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服务贸易领域,每一成员方对于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成员方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还包括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专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www.xing528.com)

(三)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

1.货物贸易领域

根据GATT1994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适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使用国民待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内税费,另一种是国内规章。

2.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其他成员方的服务,而且包括其服务的提供者。另外,一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以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做出的承诺条件和资格为准,对于没有列入该国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3.知识产权贸易领域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在遵守各公约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义务仅仅适用于TRIPS协议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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