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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完善组织机构与职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一般国际组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为了促进其宗旨及职能的实现,WTO设置了较为全面的组织机构,以管理、运用和实施WTO框架下的条约和协定。截至2013年12月,WTO部长级会议一共召开了9次。各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召开会议,其成员从所有WTO成员方的代表中产生。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WTO成员方的代表开放。

WTO的完善组织机构与职能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一般国际组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为了促进其宗旨及职能的实现,WTO设置了较为全面的组织机构,以管理、运用和实施WTO框架下的条约和协定。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方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WTO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方对《WTO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成员方对《WTO协定》或附件1所列的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提案;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的国家或地区为WTO成员方;决定《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部长级会议一般两年举行一次,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截至2013年12月,WTO部长级会议一共召开了9次。

(二)总理事会

部长级会议下设一个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www.xing528.com)

总理事会除了履行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政管理的职权外,还可在需要时作为争端解决机构或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解决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或审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各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召开会议,其成员从所有WTO成员方的代表中产生。

(三)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行使《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指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任何附加职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定期审议多边贸易指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负责在一成员方根据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为解决其收支平衡困难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协调该成员方与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负责WTO财政和预算方面的事务。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WTO成员方的代表开放。

(四)秘书处与总干事

WTO秘书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在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地址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与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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