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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协定》的首要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根据《TRIPS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的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和WTO的最惠国待遇一样,《TRIPS协定》的最惠国原则也有例外。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方法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协定》的首要基本原则。《TRIPS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根据《TRIPS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的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条的规定,在非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允许对其因“作品国籍”原本应当享有的国民待遇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即成员国对因“作品国籍”而应予保护的作品无须给予比首次出版国所给予的更广泛的保护。这一规定是依据《伯尔尼公约》中“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下的“作品国籍标准”,对作者为非成员国国民而首次出版于某一成员国的作品,成员国应为其提供国民待遇。而该作品作者所在国有时版权保护水平极低,甚至有的连版权法都没有,因此成员国的作品在这些国家可能很容易发现“盗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成员国为其国民的作品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似乎太不公平,因此公约作出上述以近似互惠取代国民待遇的规定。《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的部分内容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相同,只不过受限制保护的主体不是作者而是广播组织,受限制的权利不是版权而是所谓的向公众传播电视的权利。

和WTO的最惠国待遇一样,《TRIPS协定》的最惠国原则也有例外。具体包括以下4项:①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转为保护知识产权的;②《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③《TRIPS协定》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权和广播组织权;④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www.xing528.com)

此外,上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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