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知识产权公约确立的首要原则,它指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内容包含2个方面:一是各缔约国依照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二是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只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指的是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该项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它的出现避免了因制度差异而给国际协调带来的不利影响。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缔约国应当遵循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以立法形式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转化为该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规范。
(三)公共利益原则(www.xing528.com)
公共利益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原则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的。例如,《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而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则在保留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对公共利益原则作了明确的宣示,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序言中确认了何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利益目标——保护公共政策,促进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
随堂练习
1.简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