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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概述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⑥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联合国际局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准备公约的修订并加以改进等。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中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成果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利。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①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财产权,但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既不属于有体物,也不属于行为,而是一种精神财富。②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必须经过法律直接确认。③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④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只有权利主体本人才能享受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不得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⑤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享有的权利,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则没有法律效力。⑥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随着各国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数量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国际知识产权指的是含有国际因素或外国因素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环节上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因素或外国因素。国际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上文所述的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下述特点: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体突破了一国国籍的限制,除了本国人外,外国人也能取得主体资格;②国际知识产权通常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一般先在一国取得知识产权,再向外扩张到另一国或多国申请取得知识产权;③国际知识产权可能同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下有四种途径:①单方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地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②互惠保护,是指根据互惠原则,以外国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为条件对等保护该外国知识产权;③双边条约保护,是指通过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商,达成双方共同认可并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④多边条约保护,是指通过各国政府之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商,形成包括知识产权实体性国际标准与程序性国际规则在内的多边国际条约,并通过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https://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两大公约生效后,分别设有自己的执行机构,该执行机构被称为“国际局”,分别管理上述两大国际公约,并置于瑞士联邦政府的监督之下。1893年,瑞士联邦政府决定将两个国际局合并,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该机构名称之后几经变化,最终定名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其不仅管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而且还管理在《巴黎公约》下缔结的“专门协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联合国际局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准备公约的修订并加以改进等。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联合国际局被该组织设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所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推动了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的进程,在其有效运作和影响下,成功促使更多的国家接受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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