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和谈判过程
1.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中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GATS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GATS。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GATS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GATS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GATS,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至此,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告以结束,虽然有几个具体服务部门的协议尚待进一步磋商谈判,但GATS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出现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附件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3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重要成果。
(1)《金融服务协议》。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字后,关于金融服务的多边谈判重新开始,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同意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缔结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1996年有关谈判方曾在美国宣布退出后,在欧盟的领头下达成临时协议。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70个成员提供了56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清单,其中34份是经过修改的金融服务市场清单。至此,总共有102个成员作出承诺,逐步实现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地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等。据此,签约方将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由此可见,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服务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此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协议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提出承诺,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和透明的法律环境。《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也是作为GATS谈判的遗留问题由世贸组织继续开展谈判。1994年5月,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在内的成员自愿参加谈判,目的在于开放年收入达5000万亿美元的全球基础电信市场。经过近3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7年2月15 日,69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缔结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被认为是推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力因素。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电信服务自由化方面承担的义务依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18个成员方将完全取消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47个成员方允许外国电信公司对本国电信企业进行控股,而印度等30个国家将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企业中占25%的股份。由于电信垄断将逐步取消,各成员方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这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由于信息技术将对下世纪世界经济,特别是对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举行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提出签订信息技术协定以消除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关税。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前,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并成立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执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以及负责扩大信息技术协议的签字方。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决定到2000年以前降低或取消多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值约6000亿美元的信息技术产品可望实现自由贸易。《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其涉及的范围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软件、科学仪器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要求到2000年前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少数签约方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等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与主要内容
1.GATS的总体结构
GATS全文由六大部分29个条款、8个附录以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构成,序言部分明确了制定服务贸易协定规则的基本宗旨,29个条款规定了各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8个附录是GATS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处理一些敏感的、与国家主权和安全相关的金融、电信、运输和自然人流动等重要服务部门及其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问题。具体承诺表使得各成员方有权具体确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并可以就这些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维持一些条件和限制。
(1)主体规范。六大部分中的第一部分(第1条)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及GATS协议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对“服务”“服务贸易”等关键概念作出界定;第二部分(第2至15条)是GATS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成员方的“一般责任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第三部分(第16至18条)为特定承诺,主要内容包含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是各成员方提出并要遵守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第19至21条)为逐步自由化,有特定承诺的谈判、特定承诺清单、承诺清单的修改,规定了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第五部分(第22至26条)是制度条款,包含磋商、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争端解决和实施,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主要是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组织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六部分(第27条至第29条)为最后条款,主要对协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方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利益的情形。
(2)附录。GATS最后一部分为四类附录,即最惠国豁免附录、对特定服务如金融、空运的特殊性加以说明的附录、对自然人流动、电信服务提供方式加以规定的附录、继续就金融、基础电信、海运进行谈判的附录。
(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GATS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谈判由各成员方具体确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各成员方有权自主决定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入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具体承诺表通常都列明了下列内容: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2.主要内容
(1)GATS的宗旨是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在互利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早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的最终任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各国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时候,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只能是逐步的。(www.xing528.com)
(2)GATS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包括服务贸易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借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实现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GATS的最终目标是要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各成员方能够获取经济增长和提升世界福利。
(3)GATS适用范围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4)GATS对服务作了如下的定义:WTO关于服务行业的分类是以GATS来界定的,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4种方式,官方名称分别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现今对于哪些行业属于服务业以及怎样分类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GATS适用于以各种形式提供的各种国际贸易性服务。
(5)关于服务部门的分类,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①商务服务;②通讯服务;③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④经销服务;⑤教育服务;⑥环境服务;⑦金融服务;⑧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⑨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⑩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⑪运输服务;⑫其他未包括的服务。一共12个部门,具体又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6)GATS对一般义务和纪律的规定:
①一般义务。协定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为其他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提高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提高发展中成员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改善它们进入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机会,开放对它们具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交付方式。
②国内法规与资格承认的纪律。协定要求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成员都应确保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国内法规、措施均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协定要求成员应承认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或其他资格,以便在服务领域里取得批准许可或证书;资格承认不能在不同成员间造成歧视或差别待遇,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相违背的行为,不致滥用它们的地位。限制性商业惯例应由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加以消除。
④一般和安全例外。GATS关于一般和安全的例外与关贸总协定类似,并规定了特别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情况,包括防止有欺诈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平等有效地课征税收等;并列出了一成员在税收方面区别对待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各种做法。
(7)具体承诺协定规定了具体承诺谈判的原则,各成员根据这些原则与愿意作出承诺的部门进行谈判,达成的承诺列入该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分为3个部分,即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承诺和其他承诺。
①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包括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承诺及有关国民待遇的任何限制和例外,是多边适用的。
②国民待遇。协定规定,在已承诺的部门、条件和资格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对于未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
③逐步自由化。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认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一渐进过程,每5年举行一轮实质性谈判,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以直接减少或者消除限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措施。
GATS对三个部分还规定了例外和豁免,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其独特性,作为一般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殊情况可以列举豁免清单,同样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可以有例外。
(8)在协商和争端解决方面,GATS成立了理事会,对国际贸易磋商和争端解决措施作了规定。
随堂练习
1.简述GATS产生的背景。
2.GATS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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