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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四)被保险人义务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义务:①提货。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优化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一)一般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其包括: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肇事方偿还受损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所谓“单独海损不赔”实际上是不贴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其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

3.一切险(All Pisks)

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

(二)除外责任

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下列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③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④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保险责任起讫

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仓至仓条款,又称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根据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人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具体内容有:①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②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③如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use),当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继续有效:①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②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②被保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义务:①提货。当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地)后,被保险人需及时提货。②交纳保险费。③不得违反保证。④索赔。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差、货损证明。如果货差、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则应以书面方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⑤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该项措施,不应被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⑥通知。当发生航程变更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在获悉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及时通知保险人。⑦提供单证。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据: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差货损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被保险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影响了保险利益时,保险人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给予赔偿。

(五)索赔期限

保险单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六)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ilivery,T.P.N.D)。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偷窃在货到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交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只负责就船方或其他责任方按合同规定保险价值部分的赔偿。

(2)淡水、雨淋险(Rain Fresh Water Damages)。承保直接由于淡水和雨水(包括舱面、船上淡水舱或水管漏水管)造成的货物损失。但包装外需有淡水或雨水痕迹予以证明。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承保的仅是海水所致损失。(www.xing528.com)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发生数量短少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及与其他货物接触混装而被污染引起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存的货物因液体渗透而使货物发生变质、腐烂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击、被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所谓碰损,主要指对金属货物或木制家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受压、碰击造成货物本身凹瘪、脱瓷等。所谓破碎,主要指对易碎货物(如玻璃、瓷器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受压、受撞造成的破碎。

(7)串味险(Risk of Odour)。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其他货物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如茶叶、食品、药材、化妆品等与牛皮放在一起,受牛皮味影响发生串味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aused by Sweating and/orHeat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候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造成的货物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s)。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使用钩子装卸导致包装破裂、货物外漏或钩子直接挂破货物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不慎使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短少、玷污、受潮等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水、淡水、雨淋或潮湿生锈发生的损失,可锈、必锈物资如果装金属板、块、条等,不予承保。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由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根据需要,再选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险别。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设立了7种特别附加险和3种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不同,这些险别不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而需要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特别同意后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予以承保。

2.特别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及卖方利益险。现分述如下: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指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满6个月未运到原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予以赔付。对于战争险不可以赔付的损失或尚未申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进口导致的交货不到,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进口关税险(Impot Duty)。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仍要按完好货物价值交纳进口关税时,保险公司对这部分关税损失给予赔偿。

(3)舱面险(OnDeck)。承保舱面上的货物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和货物因被抛弃或因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在进口港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或没收发生的损失。为此,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提供所保货物进口所需要的许可证及其证明文件。

(5)黄曲霉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经进口国卫生当局化验发现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承保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的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保单存仓火险责任扩展,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后终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算,满30天为限。

(7)卖方利益险。承保在FOB和CFR合同中以托收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时卖方蒙受的货物损失。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1)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其承保范围包括:①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直接引起或作为上述行为的后果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②由于上述事件导致货物被捕获、没收、扣留、禁制或扣押造成的损失;③因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和炸弹造成的损失;④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由于敌对行动使用原子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基于执政者、当权者或任何其他武装集团扣留、限制或扣押造成的承保航程损失或落空提出的索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与其他险别不同,战争险的承保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在保单所载明的装运港装上油轮或驳船时开始,至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则保险责任从船舶到达该港口之日午夜时起算,满15天为限。当需要中途转船时,不论被保险货物是否卸载,则保险责任在该转运港的最长期限从船舶到达该港口或卸货地之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然而,如果被保险货物装上续运海轮,则本保险恢复有效。

(2)战争险的附加费用。承保因战争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如卸货、存仓、转运、关税,等等。

(3)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按照国际保险习惯、罢工险通常与战争险同时承保,投保人只需在保单上注明战争险包括罢工险并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无须另加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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