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协》第6条、第7条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提交货物的依据。与提单及航运单不同,运单作物权凭证,不能转让。运单副本在加盖印戳后退还给发货人,并成为买卖双方结清货款的主要单据。
(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
1.基本权利方面
(1)托运人或收货人在终点站有权凭运单领取货物,在运单项下的货物毁损或腐坏时,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按照规定要求承运人赔偿。
(2)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在国际货协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但只能变更一次,发货人可以在发货站领回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将货物发还发货站,发货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3)在货物逾期运到时,有权向承运人收取罚款。
2.基本义务方面
(1)托运人应对其他在运单中所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事项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备,以及由于未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相应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发货人均应负责,并按协会规定承担罚款。
(2)托运人提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包装和标记,如标清每件货物的记号和号码、始发站和终点站、到达路线和到站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等。
(3)发货人必须将货物在运输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发货人如未履行此项规定,始发站可以拒绝承运货物。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www.xing528.com)
(4)缴付运费。向承运人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和收货人的重要义务之一。运送费用通常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的其他费用。
(5)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站后,凭运单收取货物。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核查运单和货物。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
(3)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始发站或到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的法令和规章相抵触;违反铁路营运管理;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
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
(4)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义务。
(5)免责。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因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过失或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因发货人或收货人装、卸车原因造成;由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发货人在托运时需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的规定办理;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此外,在运输途中发生雪(沙)灾、风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或因按有关国家政府指示发生其他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致使货物未能按规定的运达期限运达时,铁路亦可免责。
(6)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依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令和规章的规定。
(7)赔偿限额。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当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额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价格另有声明时,按声明的价格给予赔偿;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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