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
《华沙公约》共有41条及如下5章内容:范围和定义、运输凭证(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承运人的责任、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一般和最后条款。
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①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②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③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二)《海牙议定书》
由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不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要求,1955年,《华沙公约》成员国的外交代表在海牙对《华沙公约》中有关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期限方面做了修改,形成了《海牙议定书》。我国已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www.xing528.com)
(三)《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只是对《华沙公约》的“承运人”的范围进行了补充,把《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扩及非合同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
(四)《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由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和主要航空运输组织及一个非成员国的525位代表参加的航空法国际会议的外交大会,5月28日通过了新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2005年2月28日批准。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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