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就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本身并不是海上运输合同,它只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是,提单又是承运人在托运人要求下签发的,所以提单体现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样提单虽不是合同,但具有合同的效力,提单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后签发的。提单一经签发,就意味着一定数量、品名和条件的货物已装上船,或在其保管下等待装运。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的权利,提单在承运人与受让人之间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终局性证明。承运人不能对受让人提出任何抗辩。
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这一功能与提单具有收据的功能紧密相连。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因此,提单即成为货物的象征。只要不是记名提单,就可以转让。提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就应保证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所代表的货物。如果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一种标准格式文件,通常是由承运人自己拟定。提单通常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正面内容主要载明与货物有关的事项,背面内容主要载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在拟定时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规定。我国在远洋运输中使用的主要是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根据《海牙规则》制定的提单(以下简称“中远提单”),正面有9项内容,前6项由托运人填写,后6项由承运人填写,背面有27项条款。
1.提单的正面条款
(1)船名(name of vessel)。指实际运载货物的船舶名称。为避免同名船舶发生混淆,船舶名称后通常需要注明船次或国籍。
(2)承运人名称(carrier)。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之人,包括船长和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
(3)托运人名称(shipper)。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之人,或向承运人实际提交货物之人的名称。
(4)收货人的名称(consignee)。指有权提取货物之人。在记名提单中,指提单上列名之人;在空白提单中,是持票人;在指示提单中,是按托运人指示或凭借某人指示的提货人。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转运港名称(port of transhipment)。装运港指实际装货之港或货物发运港。目的港即实际卸货之港。必要时,还须注明航线。当提单注明允许转船或转运时,须注明转船或转运的港口。
(6)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数量或重量,以及运输危险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7)运费与支付方式。运费金额是由船运公司按货物重量或航线确定的。提单中除证明具体金额外,通常还须载明支付方式,即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前者指在签发提单前支付运费,后者是在提货前或船到目的港后支付。
(8)提单签发时间、地点及份数。
(9)承运人签字。提单经签字始生效力。承运人在提单上签字,表明其已收到货物并承担提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内容包括:中远公司标准提单的背面主要是关于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
各式提单的背面条款多少、内容不尽相同,通常都订有下列条款:(www.xing528.com)
①定义条款;②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③首要条款,即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内法制约的条款;④承运人责任条款;⑤责任期间条款;⑥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⑦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⑧留置权条款;⑨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通知、时效条款;⑩赔偿金额条款;⑪危险货物条款;⑫甲板货、活动物条款;⑬集装箱货物条款;⑭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条款;⑮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四)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提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前者是国际海上运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装货船舶名称及装货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使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提单。实践中,托运人需要在装货后通过要求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船名称和装船日期的方法将其变为已装船提单。
2.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应当注意的是,有下列批注,不能算不清洁提单:①批注仅是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②批注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③批注表明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因此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提单的收货人只能是提单上列名的人。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予持票人”字样(To bearer),所以又称作“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经背书方式即可转让,凡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因风险太大很少使用。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自由转让,所以又称作“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该种分类按照运输方式划分。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或through B/L)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或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的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均由船运公司签发并承担全程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两者并无不同。
5.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该种分类按运费支付时间划分,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6.租船提单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charterparty B/L)。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作用,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五)承运人的责任(Liability of a sea-carrier)
1.船舶适航责任(ship seaworthy)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以使船舶适航。
(1)“开航前和开航时”是该义务的时间要求,是指在装运港从装货开始至起锚之时的整个时间,不包括开航后和到达目的地的整个期间。
(2)“恪尽职守”,也叫“谨慎处理”,不仅要求承运人而且要求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要以专业水准和职责要求对船舶各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处理。由于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导致船舶的不适航,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3)“适航”,即船舶的各方面性能能够经得起预定航线可能出现的一般和正常的风险,经不起异常风险的仍视为适航。“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在各方面都要满足预定航线航行的需要。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在该义务中,应特别注意“适当和谨慎”(properly and carefully)的要求。“适当”(properly)是从技术方面要求承运人对《海牙规则》所列的装载(load)、搬运(handle)、配载(stow)、运送(carry)、保管(keep)、照料(carefor)和卸载(discharge)七个环节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谨慎”(carefully)是从个人素质方面,要求承运人尽心尽力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以上七个工作环节是否做到适当和谨慎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实践中,除取决于承运人的技术水平和个人责任心之外,还要根据装卸载码头的习惯做法以及货物的特性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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