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产生和特点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产生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信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减到11,并为每一术语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2.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1)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这是因为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规则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
在这两个新规则下,交货在指定目的地进行:在DA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和DDU规定的相同)。
新的规则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变得多余。DA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适用的情形。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
(2)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的分类。第一类所包含的七个Incoterms2010术语——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
在第二类包含四个Incoterms 2010术语——FAS、FOB、CFR、CIF,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
其中,FOB、CFR、CIF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上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在货物交易中有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区域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Incoterms2010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Incoterms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的义务。
(4)引言。在Incoterms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组成。
(5)电子通信。Incoterms2010的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Incoterms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顺畅。
(6)保险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本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B10条中删除。
(7)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买卖双方均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在Incoterms2010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规定了连锁保管的信息。(www.xing528.com)
(8)终点站处理费用。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运到商定好的目的地作出运输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
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
Incoterms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9)连环销售。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转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转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转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转运的货物。
为明确起见,Incoterms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转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转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10)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Incoterms2010不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因改动而产生的理解争议,各方应该在合同中对所做的改动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Incoterms2010中某一术语的买卖双方费用分配,双方需要很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否也有意图改变该术语中风险划分的临界点。
(二)新增的贸易术语
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为2010通则的新增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送方式,包含运送全程适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卖方交货:卖方须在合同议定日期或期间交货,在(进口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站,将已运送抵到指定地点并已从承运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卸载但尚未办妥进口通关的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
2.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为2010通则的新增术语,与2000通则的DDU相当,可适用于任何运送方式,包含运输全程适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卖方须在合同议定日期或期间交货,在(进口地)指定目的地,将已运送抵到指定地点,但未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卸载但准备卸载且未办妥进口通关的货物,交于买方处置时。风险和费用也在此划分。
3.DDP(Delivered Duty paid)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交货义务。卖方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随堂练习
1.简述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异同。
2.Incoterms2010与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有哪些异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