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要件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不广泛和深入,尽管有不少学者在使用诉讼要件的概念,但大多将其作为一种分析的道具去评价现存的制度以及提出改革的思路。
我国学者讨论诉讼要件问题较为集中的场合,主要集中在对我国起诉要件制度的批判,在区分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起诉条件应当朝“低阶化”方向发展,将立案程序审查的对象以起诉要件为内容进行整合,排除诉讼要件的内容。[1]因此,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区分,是我国学者研究诉讼要件理论的主要出发点与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诉讼要件理论的建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清思路:
1.诉讼要件是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调查的诉的合法性要件。诉的合法性问题既可以在起诉阶段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查对象,也能够成为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拒绝进行实体审判”的重要理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起诉条件和驳回诉讼的诸种原因,都应当被归结到诉讼要件的范畴中。(www.xing528.com)
2.诉讼要件内容,应当从诉的合法性标准,围绕诉的构成要素形成诉的要素的合法性判断机制。诉的要素具体分为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重要方面。因此诉讼标的应当表现为当事人合法要件、诉讼标的合法要件以及诉讼请求合法要件三个基本逻辑结构。其中,当事人合法要件主要围绕当事人的正当性问题(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要件表现为禁止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属于法院主管案件范围、诉讼标的属于法院管辖案件、诉讼标的前置程序要件等方面;诉讼请求则主要从形式角度出发,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事实上,从诉的合法性角度,诉讼要件问题主要围绕的是当事人要件和诉讼标的要件。诉讼请求主要关联诉讼请求的实质合法性,属于诉讼权利保护的实质要件方面,已经脱离了诉讼要件的基本范畴。
3.诉讼要件的审理机制。尽管诉讼要件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职权在起诉和案件审理阶段进行审查。但是由于诉讼要件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资格或者实体审判机会,因此应当建立起诉讼要件争议解决机制,即应当建立当事人围绕诉讼要件提出异议以及针对该项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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