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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担保及其对抗辩的意义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费用担保是德、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费用制度,其主要是指原告在国内没有住所、事务所及营业所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以裁定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原告恶意诉讼,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果认定该抗辩事项成立,则可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类似的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担保目前不属于我国诉讼抗辩的内容。

诉讼费用担保及其对抗辩的意义

诉讼费用担保是德、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费用制度,其主要是指原告在国内没有住所、事务所及营业所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以裁定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原告恶意诉讼,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一诉讼费用制度已经成为德、日民事诉讼法中诉讼障碍的内容(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5条)。如果原告未在应当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情形下提供该必要担保,被告可以主张诉讼费用担保抗辩。法院如果认定该抗辩事项成立,则可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类似的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担保目前不属于我国诉讼抗辩的内容。

[1]Digesta,22,3,19pr(Ulpianus).

[2]Digesta,22,3,2(Paulus).

[3]Digesta,44,1,1(Ulpianus).

[4]Digesta,50,17,112(Paulus).

[5]Savigny,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 Rechts,Bd.Ⅴ,Berlin1841,S.169。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6]Windescheid,S.178,Amn.2,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7]Windescheid,§ 47,insbesondere S.180,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www.xing528.com)

[8]Albrecht,a,a,O,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9]Goldschmidt,Der Prozess als Rechtslage,S.67,Berlin,1925;Bülow,Die Lehre von den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raussetzunen,S.19,Giessen 1868,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10]Albrecht,a.a.o..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11]这种前加文是程式书中请求表示之前的附加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原告或被告利益,因此分别出现为原告利益的前加文和为被告利益的前加文。其中为被告利益的前加文,目的是指示审判人在审理诉讼请求之前首先审理前加文中的事项,若该事项成立,则诉讼归于无效。但是前加文出现于抗辩不发达的时期,随着抗辩制度的发展,前加文逐渐让位于抗辩(参见船田享二:《ローマ法》,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23页。)。

[12]Pfeiffer,S,116。转引自阪口裕英:《ビューロー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名城法学》,1967年,第17卷。

[13]Digesta,22,3,2(Paulus).

[14]Digesta,44,1,1(Ulpia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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