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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证明的差异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要件存在欠缺的主张,但是这种广义的主张行为实际包含了否认和抗辩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两者在当事人主张责任以及证明责任方面存在根本差异。被告对应以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进行的否认,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主张”。

责任证明的差异及其影响

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这一罗马法原则,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一,主张者承担证明,否认该主张者不承担证明(Ei incumbit probation qui dicit,non qui negat),[13]根据此论述,主张与否认之间因不同的证明责任而具有本质差异;其二,采用抗辩的人好似在提起诉讼,因为在抗辩中,被告是原告(Agere etiam is videtur,qui exceptione utitur:nam reus in exceptione actor est),[14]根据该论述,被告的抗辩实质上是“被告防御意义”上的主张,它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意义”上的主张均属于“主张”的范畴,因此提出抗辩的被告与原告无异。从罗马法理论的认识来看,“主张”一词实质上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它并非等同于所有的当事人行为。因此,作为一种主张,抗辩由提出抗辩的人进行证明,而否认则不属于主张范畴,自然不需要由否认者进行证明。这样一来,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也成为罗马法中证明责任的一条引申原则。

诉讼抗辩属于当事人抗辩的一种,表现为当事人对诉讼要件的瑕疵进行的主张行为。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诉讼要件欠缺的主张都构成诉讼抗辩,因为必须区分否认与抗辩两种不同的概念。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要件存在欠缺的主张,但是这种广义的主张行为实际包含了否认和抗辩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两者在当事人主张责任以及证明责任方面存在根本差异。被告的否认行为应当从两方面理解。首先,否认包括积极否认和消极否认。前者也称为赋有理由的否认,例如在一借贷纠纷中被告主张自己已经将借款返还给原告,后者形式较为简单,被告仅仅陈述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不知晓。其次,否认的实质是对对方权利成立要件进行的否定,此为区分否认与抗辩的关键。根据“规范说”的方法,在裁判的演绎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就其权利成立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针对该要件事实的否定因构成诉讼上的否认而不承担证明责任;反之,主张权利妨碍和消灭要件的当事人,其主张构成了诉讼意义上的抗辩,该当事人应当对此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对应以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进行的否认,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主张”。因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如果未能确信,法院不得做出本案判决,这无疑对原告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因此以职权调查的诉讼要件,除属于法院职权探知的事项之外,必须根据辩论主义的要求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进行的否认如果导致原告无法证明相关要件的存在,则产生诉不合法而驳回起诉的判决。被告证明诉讼要件瑕疵,既可否认职权调查事项的诉讼要件无法被确信,也可以证明诉讼抗辩的成立。因此,被告对应当由原告进行证明的诉讼要件进行否定,是其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且不能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此类的诉讼要件都具有很强的私益性质,应当反映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www.xing528.com)

由于诉讼要件与诉讼抗辩之间在当事人行为、证明责任、对诉之合法性的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两者无法被整合在一个共同概念之中。如我国学者王锡山先生指出,诉讼要件属于职权调查事项,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必由当事人申请。[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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