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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标罗的全面批判,德国普通法时期喧嚣一时的诉讼抗辩论逐渐沉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放弃使用诉讼抗辩的概念,这显示出标罗对诉讼抗辩论进行批判取得了实际效果。正当性问题后来从诉讼法中独立出来,演化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权,成为被告的抗辩手段。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制度成为被告为拒绝本案辩论频繁使用的道具,它成为引起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分析与优化

由于标罗的全面批判,德国普通法时期喧嚣一时的诉讼抗辩论逐渐沉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ZPO)放弃使用诉讼抗辩的概念,这显示出标罗对诉讼抗辩论进行批判取得了实际效果。但该法使用了“妨诉抗辩(prozesshindernde Einrede)”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保障被告“应诉拒绝权”的方法,实际上又创造出了另一种新的抗辩形式。根据ZPO第274条第二项规定,妨诉抗辩包括以下内容:违反管辖的抗辩;非民事诉讼事项抗辩;仲裁契约抗辩;诉讼系属抗辩;欠缺诉讼费用担保抗辩;再审前未偿还诉讼费用抗辩;无诉讼能力或欠缺法定代理权抗辩等。

哥德斯密特认为妨诉抗辩是被告应诉拒绝权的体现,其效果是被告从本案的辩论中解放出来,因此ZPO的妨诉抗辩和标罗的诉讼要件根本不是同一概念。事实上ZPO的妨诉抗辩制度是日耳曼历史上拒绝答辩制度的变形。日耳曼诉讼强调共有人一同进行诉讼。如果仅由共有人中的一人起诉或被诉,被告对原告的诉的声明(Ansprake)可以拒绝答辩。诉的声明的法定形式为,“你非正当的原告,所以我不予答辩”或“我非正当的被告,所以不能答辩”(No tibire spondes,non debes mecumagere)。正当性问题后来从诉讼法中独立出来,演化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权,成为被告的抗辩手段。(www.xing528.com)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妨诉抗辩制度成为被告为拒绝本案辩论频繁使用的道具,它成为引起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为促进集中审理,1924年3月13日ZPO修改后基本否定了这种应诉拒绝权,妨诉抗辩制度被正式废除。[97]随着妨诉抗辩制度的改革,德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完全消除了“单层阶段诉讼构造”的痕迹,德国学者也开始有意识地回避诉讼抗辩、妨诉抗辩等概念,另辟蹊径地选择了诉讼障碍(Prozeßhindernis)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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